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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深圳生活网 2024-05-12 533浏览

福建泉州鲤城法院提醒:随意出借银行卡,当心涉刑!

为谋取私利,23岁的曾某在明知他人欲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赃款时,仍选择了主动参与,并在事后获利300元。近日,福建泉州鲤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3年1月8日,曾某在某短视频APP浏览时,突然收到陌生人发来的私信,问其“要不要赚钱,使用你的银行卡走一下流水,事后按照比例给佣金。”正愁没钱过年的曾某心动了,一番交流后,曾某带着银行卡、身份证到某地点与对方汇合。

之后,曾某便在对方的指示下,到银行柜台将对方此前转到其银行账户的赃款,取现人民币47000元,并将上述现金交付给对方。随后,曾某又通过手机APP转账的方式,多次进行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事后,曾某仅得到300元的“报酬”,而对方此前答应的佣金并未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事后当公安机关讯问曾某是否知道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是违法行为时,曾某表示,自己知道转移的钱是非法所得,但禁不住利益诱惑,仍选择了参与犯罪。

鲤城法院审理查明,曾某明知上线欲利用银行卡收转犯罪所得赃款,为牟利仍提供名下银行卡及关联手机等,并按照他人要求将转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共计68352.74元,通过取现交付的方式交给上线,其中包括他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而转入的21000元、5000元,曾某从中获利300元。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退出3000元用于赔偿关联被害人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鲤城法院依法判决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鲤城法院法官提醒,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款“洗白”,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而这需要大量的银行账号作为“洗白”的工具。

对此,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做到不出借、出售、出租、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帮助转账、取现来源不明的钱款,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黄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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